中國國家醫保局發布《醫療保障法(徵求意見稿)》,提出建立全國醫療保障風險管控機制,設立全國醫療保障風險調劑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醫療保障支出的補充和調劑;醫療保障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意見稿稱,醫療保障基金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鼓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支持商業保險公司擴大重疾險等保險產品範圍,鼓勵用人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定為職工和成員購買商業健康保險。
醫藥服務方面,意見稿明確,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藥品、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參加投標的醫藥企業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合理定價,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
意見稿指出,實施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加強對以價格壟斷、哄抬價格等方式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成本價格調查。
意見稿並顯示,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目錄和支付標準,實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