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對揚子江藥業集團實施壟斷協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按其2018年銷售額254.67億元(人民幣‧下同)的3%罰款,計7.64億元。
2019年11月,市監總局根據舉報,對揚子江藥業集團涉嫌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15年至2019年,揚子江藥業集團在全國範圍內(不含港澳台地區)通過簽署合作協議、下發調價函、口頭通知等方式,與藥品批發商、零售藥店等下游企業達成固定藥品轉售價格和限定藥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並通過制定實施規則、強化考核監督、懲罰低價銷售經銷商、委託中介機構監督線上銷售藥品價格等措施保證該協議實施。
市監總局表示,揚子江藥業集團上述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