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公告稱,根據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航空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大新華航空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資本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基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商業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海航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請,依法裁定對海航集團等321家公司進行實質合併重整,並於指定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擔任海航集團等321家公司實質合併重整案管理人。
有關海航集團等321家公司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債權人可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應於5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書面說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於連帶債權等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具體申報方式和細節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海航集團等321家公司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法院將在各方配合和支援下,依法開展工作,支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保護各方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