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山東省菏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關於推進全市棚戶區改造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菏建〔2018〕7號),通知第六條明確規定:取消新購住房限制轉讓措施。
通知稱,取消《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菏政辦發〔2017〕42號)中「對主城區和住房成交量高、房價穩控壓力大的縣區實行新購住房限制轉讓措施,即所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產權證書至少滿2年後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地居民購房限制轉讓時間不少於3年」的規定。取消《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菏政辦發〔2017〕42號)中「對主城區和住房成交量高、房價穩控壓力大的縣區實行新購住房限制轉讓措施,即所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產權證書至少滿2年後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地居民購房限制轉讓時間不少於3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