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審議,昨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對公司法第142條有關公司股份回購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將認真貫徹落實《修改決定》,依法規範與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行為。
《修改決定》允許公司選擇適當時機回購公司股份,將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調整股權結構和管理風險的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和投資價值。《修改決定》通過增加回購情形,為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以及發行可轉債提供股份來源。
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增加股份回購情形,允許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整體價值及廣大中小投資者股東權益進行股份回購,有利於增厚每股淨資產,夯實估值的資產基礎,健全資本市場內生穩定機制,促進資本市場整體平穩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