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稍早公布,自下周一(6日)起,將遠期售滙業務的外滙風險準備金率從0調整為20%。
人行新聞發言人指出,對遠期售滙徵收風險準備金並未對企業參與外滙遠期、期權、掉期交易設置規模限制,也沒有逐筆審批要求,更沒有禁止企業開展這類交易,顯然不屬於資本管制,也並非行政性措施,而是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的一部分。
公告要求金融機構按其遠期售滙簽約額的20%交存外滙風險準備金,相當於讓銀行為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虧損而計提風險準備,通過價格傳導抑制企業遠期售滙的順周期行為,屬於透明、非歧視性、價格型的逆周期宏觀審慎政策工具。
人行稱,外滙風險準備金由金融機構交存,不對企業。企業可按現有規定辦理遠期結售滙業務,其作為企業套期保值工具的性質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