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發表聲明指出,「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中提到,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以及中央機構行使管轄權,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
李國能在聲明中表示,在《基本法》下,法官是經特首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委任,法官的挑選是基於他們的司法及專業才能,法官會獨立地行使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干預;而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應由獨立的司法機構決定審理這些案件的法官,不受行政機關的干預。
他指出,行政長官欠缺挑選法官所需的經驗和專長,加上作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行政長官並不適宜獨自挑選指定法官。他認為,起碼應該是行政長官挑選法官時,必須依據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才能確保人選是基於專業和獨立的基礎。
李國能又關注,「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提及在特定情形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或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他認為,行使管轄權時,有關案件會在內地處理及審理,擔心被告不能享有香港司法程序的保障,會破壞香港法院的獨立司法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