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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7日 香港財經

財匯局修例料明年8月後盡快實施

《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生效日期從明年8月1日改為「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吳靜靜指出,政府預期《條例》將在明年8月1日後盡快實施。

吳靜靜解釋,改革後的財匯局有權規管在港活動的海外核數師與香港會計師公會部分職能,財匯局需時與各方商討監管架構,和簽訂備忘錄。至於向上市公司核數師、投資者等徵收費用,財匯局亦須和港交所(00388)等機構訂立如何交收徵費等。

會計界議員梁繼昌亦提出擬議修正案,就罰款上限1000萬元或獲利金額的3倍,提出3個替代方案,令罰款上限分別降低至100萬元、500萬元及800萬元。他承認只是「博弈」,視乎政府接受任何一個方案。

梁繼昌指出,大部分中小型事務所的現金流只有100萬至200萬元,而且涉及失職的賠償料不獲專業保險覆蓋,故認為罰則想有阻嚇作用,以獲利金額3倍已足夠,或處以停牌、不予續牌等罰則。

他認為,現時《條例草案》提出的罰款金額遠高於其他先進經濟體監管機構的水平,提出修正案並非姑息失當行為,而是要指出中小型事務所的經營困難。

另外,吳靜靜對於梁繼昌提出的修正案表示反對,指1000萬元罰款是經過諮詢及多年來已有充分討論,亦只是上限;財匯局決定罰款水平時,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是避免令事務所或人士拮据財困,並根據外國經驗,若處以除牌等非罰款處分,反而令事務所失去經營牌照,影響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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