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刊發除牌及《上市規則》其他修訂的諮詢總結,其中在《主板上市規則》,新增一項除牌準則,允許港交所可在發行人持續停牌18個月後將其除牌。
同時,修訂容許港交所可刊發除牌通知,表明發行人如未能在通知所指定的時間內恢復股份買賣,港交所有權將其除牌,或於適當情況下即時將發行人除牌。新除牌程序生效後,無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發行人,將不再需要經過三個階段的除牌程序。
港交所亦將創業板的除牌程序與主板除牌程序劃一,但港交所可於創業板發行人持續停牌12個月後,將其除牌;而生效日期前已停牌的證券發行人,將可獲過渡安排。
港交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修訂《上市規則》旨在針對不再符合持續上市準則的發行人,建立有效率的除牌程序,並讓市場更了解除牌的過程,維持香港證券市場質素及信譽。
新修訂《上市規則》於今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