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2018年立法會香港島選區補選的區諾軒,以及當時為他站台演唱的歌手黃耀明,日前被廉署控以《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指兩人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投票。黃耀明獲控方撤控,獲准以2000元簽保及守行為18個月。
法庭其後處理第一被告區諾軒的審訊,區諾軒代表律師提到,不想低估控罪嚴重性及明白選舉對公眾的觀感,但希望法官考慮到第一被告背景,案發當時有向執法機構解釋有關行為,並無隱瞞事實,加上是次案情並非屬同類案件的最嚴重性質,冀批准被告自簽守行為。
控方表示,考慮到所有因素包括證據才接受辯方邀請以簽守行為方式處理首被告案情。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問到有沒有證據顯示事發當天活動涉及金錢,控方回應稱沒有,亦無證據顯示區諾軒事先安排黃耀明在表演後作投票呼籲。
羅德泉指出,由於控方就兩位被告所提出的證據相若,故偏向以一視同仁方式處理二人案情,故同意首被告區諾軒以2000元自簽守行為18個月,期間被告告須維持公眾安寧、行為良好、不得再犯選舉舞弊相關罪行,控方同時撤回針對被告的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