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學男生去年5月在銅鑼灣參加反《國安法》示威時,腳踢一名清理路障女途人被捕,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入教導所,並須在兩個月內向事主賠償3000元。
被告承認在去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琉璃街附近的興發街參與暴動。原本亦面對一項傷人罪,獲法庭批准不予起訴。
辯方求情稱,被告犯案時年僅16歲,今次因衝動犯案,過程中沒有使用武器,報考消防員夢碎,現已感到十分後悔。
法官判刑時指出,被告與其他人橫蠻地襲擊事主,明顯會對公眾人士有威脅,強調青少年干犯嚴重罪行,即使是年輕、無案底,亦非有力的求情因素,判刑須具阻嚇性,考慮到被告事發時未成年及認罪,犯案角色並非主導,加上報告正面,認為判入教導所是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