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將審議在香港設立國安法的決定,大律師公會發聲明回應,指《香港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23條涵蓋的範圍,應由特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又指《基本法》18條規定,人大常委看來無權將《香港國安法》 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公會指出,人大的草案無保證經人大常委制定的《香港國安法》,需要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香港國安法》並非經立法會立法實施,草案亦沒有保證《香港國安法》公布前會作出公眾諮詢。
對於草案提出中央政府在港設立機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公會擔心是否按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規管、有無執法權力等都非常含糊,亦擔心設立的機構是否符合《基本法》22條規定,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得干預特區事務的條文。
此外,草案第3條提出香港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公會認為「司法機關」被提及會令人產生一個司法機關現正或將會被指示如何判決的觀感,強調司法獨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石,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
公會又呼籲特區政府盡快處理這些最根本合憲和合法的關注,並指在更多《香港國安法》的細節公布時,或會再發出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