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16人,因佔領運動期間拒遵從禁制令離開旺角佔領區,較早時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早上在高等法院判刑。
其中,認罪的黃之鋒被判3個月;岑敖暉判囚1個月,緩刑1年,罰款1萬元;拒認罪的黃浩銘判囚4個半月。至於同案其餘13名被告,則分別被判囚一個月至兩個月,獲緩刑12至18個月,以及罰款1萬至1.5萬元。
本案16名被告中,黃之鋒、岑敖暉、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周蘊瑩及司徒子朗7人早前認罪;9人包括社民連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與麥盈湘則不認罪。
佔旺藐視法庭案16名被告原定上月7日判刑,惟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稱需時作進一步書面陳詞,法官陳慶偉遂押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