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就《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及配套業務指引公開徵求意見。
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託憑證(CDR)首次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盤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下同);申請上市的中國存託憑證數量不少於5000萬份且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於5億元。
修訂後的《暫行辦法》對參與中國存託憑證業務的個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做了調整,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日均資產由不低於300萬元下調至不低於50萬,且需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其他要求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