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報道,《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今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修改針對《反壟斷法》實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反壟斷相關制度,加大對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工指出,隨着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反壟斷法》在實施中也顯現出相關制度規定較為原則、對部分壟斷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執法體制需要進一步健全等問題。
草案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數據和演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排除、限制競爭;規定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提供實質性幫助;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數據和演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設置障礙,對其他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的,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加強民生、金融、科技、媒體等領域經營者集中的審查。
在規定國家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的同時,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草案亦針對反壟斷執法中反映出的問題,大幅提高對相關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增加對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定,以及信用懲戒的規定。
草案又提出,建立「安全港」制度,規定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的,原則上不予禁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採取措施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