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副行長劉桂平撰文表示,中國現行法律對金融穩定和金融風險防範處置的規定條款分散、過於原則,部門化色彩較濃,缺乏系統完整的規定;建立統一、有序、高效、權威的金融穩定法律制度,已經刻不容緩。
人行旗下《中國金融》雜誌刊登的該文並建議,要通過「金融穩定法」建立跨行業跨部門的金融穩定總體工作機制;構建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制度框架;明確各部門及地方政府職責,壓實各方責任等。
劉桂平表示,近年來金融風險呈現多樣化和隱蔽化的特徵,更易產生跨行業、跨市場和跨境的金融風險傳導,加上當前國內外形勢複雜嚴峻,各類金融風險多發高發,亟待通過立法方式建立金融穩定長效機制。
他認為,金融風險處置過程中,法律依據不夠充分,中央與地方、各部門之間的職責邊界不夠清晰,各方主體和監管責任有待壓實,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順序不夠明確、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手段不足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制約和影響處置效率,增加處置難度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