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新界地契或將於2047年到期,發展局局長甯漢豪早前表示,為讓投資者有信心,政府會透過立法,簡化地契續期手續。
根據立法會最新的文件顯示,發展局建議制訂新的法例,設立法定機制讓政府為到期的一般用途地契續期。新法例將適用於所有沒有續期權利的一般用途地契,但不涵蓋短期租約及特殊用途地契。為以資識別,地政總署會在土地註冊處的土地登記冊上為特殊用途地契加上附註,地契到期時會按既定機制由雙方商議續期條款及簽立新地契。
在擬議法例下,政府透過刊登憲報作出宣告使地契續期生效,業權人毋須簽立新地契。發展局計劃在每批到期地契的到期日約3年前,刊登憲報宣布是否續期;並傾向只列出不獲續期的地契,即憲報指明的日子到期的地契未有在相關憲報公告列出,則代表已獲續期。
新機制按1997年7月的土地政策獲續期50年而毋須補地價,但須每年繳納地租,條款會在法例明確訂明,並藉此成為獲續期地契的新增條款。
發展局建議續期時保留原地契條款,而在此以外加入的額外條款應僅限於最必須的政府執管權條款,加強土地執管,有關條款亦會在法例訂明,藉此成為獲續期地契的新增條款。
另外,法例將訂明,透過法定機制續期的地契,原地契下所有權益、產權負擔和權利會在地契續期時以原狀過渡,省卻傳統機制下業權人須證明業權及解除或轉移原地契產權負擔的複雜程序。
法例將容許業權人選擇不接受地契續期;對於被列為不獲續期的地契,法例會提供修訂機制,容許政府在行政檢視後將不續期的決定改為決定續期。反之,考慮到為業權人提供確定性至為重要,會考慮在法例訂明,政府不可透過修訂機制把已刊憲的續期決定更改為不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