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行政制度上有一個特色及優點,就是不少法例下都有上訴機制,當政府機構根據法例(如建築物條例)作出決定,而有關人士覺得決定不合理或不合法,當事人可根據法例的上訴機制作出上訴,法例下的上訴機制優點是節省時間及金錢,程序相對法庭比較簡單,當事人甚至可自己在上訴委員會申訴或自辯。
另一個優點是上訴委員會的組成非常嚴謹,每一個上訴委員會都有一個長長的委員名單,都是社會上資深的專業人員,例如律師、建築師、測量師、大學教授及有豐富社會經驗的各行業人士,每一個案由一獨立委員會負責審理,成員是政府在委員會名單上選出,委員在委任前要申報利益。每次委員會組成都要雙方同意,以確保無偏見及偏差。筆者曾經試過政府建議委任我出任某上訴委員會成員,但其中一方因我曾租用其公司名下的辦公大樓而提出疑問。
委員出任某上訴委員會,不一定是上訴個案的專家,可以是對個案毫無認識,作用就是這些非專家委員可從一個普通市民角度聆聽個案,以常理來作出公正的判決。筆者曾任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應課税品(酒類)規例》,但和酒吧酒樓業並無任何關連及認識,記得有一個案,反對酒牌人士錄影了整晚飲酒人士對他們樓上住宅的滋擾,委員用了數小時才看完整個錄影,反對者亦在場申訴對居民滋擾的情況,希望委員能從居民的角度了解個案。
委員會主席通常是律師,因為過程中雙方律師會提出法律原則,主席可在委員討論案情時給予法律指導。此外,判決書亦是由主席撰寫,內容牽涉法律,基本上和法庭的判辭是一樣。雖然申訴人不一定要聘用律師及專家證人,但對申訴人有很大影響的重要個案,例如上訴(建築物條例)及(城市規劃)個案,申訴人會聘請有經驗的大狀及專家出席。政府亦會用內部律師或聘請外面大狀對陣,整個過程和法庭程序差不多,雙方大狀陳述法律理據,傳召專家證人及結案陳詞,有些複雜的個案,要十多天才完成審訊,筆者曾以規劃師身份經歷一個城規上訴個案,共用了18天才完成審訊。
以筆者過去二十多年出任數個上訴委員會委員,以及以專業人士身份經歷過的上訴委員會來看,香港的上訴委員會制度是非常嚴謹、公正、獨立及不受任何一方影響的良好制度,若上訴人對委員會判決仍然不滿,他可申請法庭作司法覆核,甚至上訴至終審庭。
蘇振顯
蘇振顯測量師行董事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