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李家超在《施政報告》中提到多項有關土地房屋的新措施,其中提到「簡約公屋」及「私人發展商參與興建資助房屋」,這兩個措施在過往政府的土地房屋政策出現過,並不是全新的事物。
首先是「簡約公屋」,在上世紀五十至七十年代,有所謂臨時房屋區,政府在平整一些未發展的土地上,用非常簡單的材料,建起一排排單層的平房,無獨立廚房和廁所,以臨時安置一些無居所的居民。夏天上蒸下焗,冬天室內外一樣寒冷,衞生環境惡劣,因為天災或遷拆影響的居民都是居於這些居所。當年在長沙灣、油塘、九龍灣、牛池灣等地都見到這些臨時房屋區,後來居民陸續搬上徙置區公屋,居住環境才得以改善,大約在七十年代後期,這些臨時房屋區才消失。
今天政府在《施政報告》上提到的簡約房屋,應該是比以前臨時房屋區改善很多,建築材料穩固安全,有廚房、廁所、空調水電,入住應是十分舒適,屬一大德政。但筆者有一個疑問,就是這些用以興建簡約房屋的土地,如果用以興建正式公屋,會否較合乎經濟原則。
首先這些簡約房屋如果是多層及基本設施齊備的話,建築費用應不會便宜,長期作中轉用的簡約房屋還可以,但若使用數年後便拆去,是否環保值得?雖然可以提早改善入住者生活環境,但要他們搬遷兩次,是否增加他們的負擔?另外,如果他們的子女在學就讀,則搬遷一次可能要轉校一次,所以「簡約公屋」的地點對需要上班返學的家庭,是非常重大的考慮因素。
至於私人參與公屋,在八十年代已有不少,政府撥出土地,讓私人投標興建居屋,建成單位由政府預定價錢回購,再分配給居屋申請人,投標者只可以保留地下數層商埸作投資用途,因為政府已保證以指定價格回購樓上住宅單位,所以投資者風險不高,而地下商場,因有樓上居民客源,人流亦有保證,是適宜作長線收租投資,但這類私人參與公屋發展有一個現象,中標者大多是建築商,而不是發展商。
發展商計算成本要在建築成本(已包括建築商利潤)上,加上自己發展商利潤,在保證收入下扣除上述兩筆數目,餘下才是地價(標金)。 但建築商在建築費用上已賺取建築商利潤,所以可以放棄發展商應計的發展商利潤,加大了地價(標金)數目,加上建築商清楚在建築上什麼地方可以省錢,所以標金出價比發展商進取,容易奪取發展項目。
某前地政署高官早前已提醒要注意投標者的建築質量,就是過往中標者會在建築費用上盡量省錢,因為中標者不用考慮建成樓宇的質量會影響銷售及聲譽的問題,亦不像私人樓宇受到發展商的高質量要求監察,筆者在地政署負責這類私人參與項目時,都發現這類質量問題。
另一個因素影響這類私人參與項目,就是市場波動,在八十年代,有數個這類項目,因樓價大跌經濟疲弱,建築商資金出現困難,幾乎爛尾收場,政府在政策上予以協助,建築商才渡過難關,但最後都延期完成項目。
蘇振顯
蘇振顯測量師行董事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