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下稱物監局)公布兩份《操守守則》的草擬本,包括《物業管理公司處理投訴的機制》守則及《物業管理公司須有效控制物業管理業務》守則。
守則重點包括,持牌物管公司應適時進行突擊抽查和在可行的情況下,使用「神秘顧客」方式進行審查,以持續及有效監察提供物管服務員工的工作和行為,確保員工依循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行事;持牌物管公司在接獲投訴後須按機制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展開跟進工作,及定時(例如每一個星期、三個星期、一個月或三個月等,視乎投訴事宜的複雜性)通知投訴人有關跟進工作的進度。
守則提出,持牌物管公司可不處理不具名的投訴。如有關投訴事宜由接獲日期起計已發生超過12個月,持牌物管公司可不處理有關投訴;持牌物管公司須妥善備存所有與投訴相關的資料及文件,為期不少於自接獲投訴起計3年的時間(不論投訴是否成立),並須按業主組織的書面要求(如有),提供年度性的投訴統計資料(包括投訴的性質、小計及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