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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1日

社區組織VS私人體育會?

民政事務局近日就已完成的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政策檢討提交文件。筆者基本認同檢討文件背後支持體育發展和善用土地兩項重要理念,惟對向私人體育會徵收地價上的安排,尚有不解之處。

文件建議把目前採用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用地的承租人,以其營運性質分為社區組織及私人體育會兩類;其中,屬於半公共性質的社區組織的承租人可以使用新的特殊用途契約,以象徵式地價租用土地。私人體育會承租人則會以政策修訂後,契約條款經過大幅修改的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租用土地。

筆者贊同社區組織及私人體育會應該得到分開處理,畢竟他們於營運性質上有相當明顯的差別。目前66幅私人遊樂場地契約用地中有39幅由屬社區組織的承租人使用。耳熟能詳的有香港小童群益會、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香港童軍總會和保良局等,為社會上不同組別與階層人士,廣泛地提供收費低廉的康樂活動及社區服務。不少更專注於青年人的身心發展,提供具教育意義的人文活動及體育訓練。某程度上對政府於社區公共服務上的不足,發揮重要補漏拾遺的功能。故此,這些以半公共性質營運的組織獲政府以象徵式地價批地,其實有相對充分的理由。

而66幅中佔27幅,以私人會所模式營運的私人體育會,無可置疑亦為本地部分人士提供了重要的康體設施。工作小組於本次文件中建議在私人遊樂場地契約中加入更多條件,以及向獲續約的私人體育會徵收三分一市值地價。筆者認為,政府給予地價寬免,原則上必須與組織所作出的社會貢獻成正比,換句話說,續約門檻愈高,地價愈低。其實只要根據上述簡單原理,便可保持合理的地價安排。這樣,各私人體育會便可根據其營辦宗旨,考慮其營運模式,支付合理的地價水平。

張聖典
普縉集團企業發展部總監(估值及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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