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首爾高等法院最後一次重審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行賄案,獨立檢察組要求法庭判處李在鎔9年有期徒刑。
獨檢組指出,三星在韓企中擁有壓倒性的力量,但在前總統朴槿惠親信干政案中,三星比其他影響力較小的企業更為積極、輕易地犯罪,且規避責任。
獨檢組在此案重審前的一審和二審中,曾均向法院提出判監12年的要求。獨檢組對此次提出9年的刑量表示,是考慮到最高法院認定李在鎔部分嫌疑不成立。
李在鎔因涉嫌賄賂時任總統朴槿惠和其親信崔順實幫助其繼承經營權而被起訴。一審法院認定李在鎔的部分行賄罪成立並判處有期徒刑5年,二審法院則作出有期徒刑2年半、緩刑4年的判決。南韓最高法院大法院在終審判決中撤銷二審法院對李在鎔和其他涉案人朴槿惠、崔順實所作的判決,將該案發回首爾高等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