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今天發出通函,就首次公開招股認購(IPO)及融資服務向持牌法團提供額外指引,以加強它們的風險管理手法,及保護投資者免受過度的財務風險。
證監會最近對數家選定持牌法團的首次公開招股融資活動完成了檢視,在當中發現到存在缺失,尤其是一些持牌法團被發現曾採取不謹慎和過分進取的融資手法,接納超出其客戶財政能力的認購指示。在一些個案中,持牌法團聚焦於首次公開招股股票的認購水平或預期認購率,而非客戶的財務狀況,這可能會令客戶出現過度槓桿的情況,並使持牌法團本身面臨更高的客戶違約風險。
通函中的額外指引載列證監會對持牌法團在操守及監控措施方面的預期標準,當中包括收取最低預付認購資金,對機構本身及其客戶進行財政評估,妥善地分開存放客戶的認購資金,以及遵守FINI的投資者識別要求。鑑於是次檢視的結果,以及為免投資者承擔過度風險,證監會經考慮《財政資源規則》下的資金規定後,首次公開招股融資活動中,最低預付認購資金方面,就未獲客戶預先繳足資金的首次公開招股認購指示,持牌法團應向該等客戶收取最低相等於其認購金額10%的預付認購資金。持牌法團在向客戶提供首次公開招股融資借貸時,應評估自身財政能力及流動資金及客戶信用可靠度。
持牌法團應在提供首次公開招股服務前對其財政及流動資金狀況作出評估,以估算對速動資金影響及資金需求,從而決定首次公開招股服務策略,包括首次公開招股融資貸款總金額上限,以及動用內部資金或透過向外借貸來為客戶的認購提供融資貸款等。
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葉志衡指,必須確保持牌法團及投資者在參與首次公開招股認購活動時能有效地管理他們的風險。有關通函旨在就證監會的預期操守提供清晰指引,從而推動本港資本市場繼續穩健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