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長雄證券,並處以罰款300萬元,原因是長雄在海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於聯交所創業板上市的申請中,沒有履行其擔任獨家保薦人的職責。
在關鍵時間,海岸及其附屬公司(海岸集團)是以新加坡為基地的船舶租賃服務供應商。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處分行動。調查發現,長雄沒有對海岸附屬公司與海岸集團一名主要客戶之間訂立的業務安排所涉及的重大事宜,進行妥善的盡職審查;在書面文件中向聯交所披露有關該主要客戶的已知重大事宜;及確保申請版本所載資料的完整性。
證監會認為,長雄的行為遜於其擔任保薦人應達到的標準,及違反了《操守準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