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今天批准律政司的申請,將證監會早前對涉嫌證券詐欺的移交逃犯陳倩螢提訴的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陳倩螢涉嫌是一個組織嚴密的「唱高散貨」集團的骨幹成員,於2024年10月3日從新加坡移交到香港,並於翌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控串謀在涉及證券的交易中使用具欺詐或欺騙意圖的計劃,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和159C條。陳倩螢涉嫌與葉志輝、劉家榮、蘇龍影及其他人士串謀,參與一項被指涉及萬成金屬包裝的「唱高散貨」計劃。
陳倩螢將於11月28日在區域法院進行首次提訊,律政司屆時將申請把她的案件與葉、劉及蘇的案件合併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分別於今年10月4日及10月10日駁回陳倩螢的保釋申請,而她當庭被勒令還押看管。
陳倩螢其後再向原訟法庭申請保釋,原訟法庭於10月17日的聆訊中批准她保釋,條件是包括繳交40萬元保釋金;繳交合共30萬元人事擔保;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行證件;於所申報的地址居住;定期到警署報到;及不得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陳倩螢在今天的聆訊獲准以相同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