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因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間沒有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監管規定,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266萬元。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3個客戶賬戶於有關期間內進行了23370項自我配對交易,但由於浙商沒有設立有效的持續監察系統,以偵測及評估客戶賬戶內的可疑交易模式,導致未能偵測出大部分該等交易。
此外,證監會識別到存入兩個客戶賬戶內的款項與其所聲明的財政狀況並不相稱。儘管浙商聲稱曾向有關客戶查詢,但卻沒有備存相關查詢紀錄。
證監會認為,浙商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不足及成效不彰,且浙商沒有確保《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指引》和《操守準則》獲得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