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長江證券資產,並處以罰款340萬元,因該公司在分隔客戶款項及向客戶提供戶口結單方面,違反監管規定及犯有內部監控缺失。
證監會發現,在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間,長江證券資產多次沒有充分分隔客戶款項,涉及款額介乎300元至105萬元;3次沒有在訂明時限內分隔其收取的客戶款項,涉及款額介乎65.15萬至850萬元;及在察覺自己未有充分分隔客戶款項後,沒有立即通知證監會。
長江證券資產亦違反《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及《操守準則》的規定,原因是證監會的調查發現,長江證券資產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間向3名客戶發出不準確的戶口結單,且在2017年1月至6月期間曾19次沒有在訂明時限內向4名客戶提供戶口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