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在證監會提出的刑事檢控中,裁定富昌證券前客戶主任馮廣成在涉及證券的交易中從事欺詐或詐騙行為,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罪行。
馮承認全部25項控罪後,由昨天起被還押至今年10月27日判刑。
於聆訊中,馮承認他在2013年8月2日至2013年12月16日期間,曾使用欺詐計劃在他控制的兩個交易賬戶之間買賣了8隻股票的證券。這些證券交易賬戶屬於他的朋友及其一名客戶,而他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不誠實地使用其客戶的資金和證券進行有關交易。
該計劃涉及不同的交易模式,即利用其客戶的資金以高價從市場買入股份,並以低價向其朋友的賬戶出售該等股份;或使用其客戶的資金以高價從其朋友的賬戶買入股份。這一連串的交易使其朋友獲利17.289萬元,及導致其客戶蒙受48321元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