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執業律師梁柏強在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間,就時富金融(00510)股份進行內幕交易的五項罪名不成立。
證監會指出,梁柏強在關鍵時間是一項就時富金融股份提出收購的行動的法律顧問,並曾經在掌握關乎時富金融的非公開且價格敏感資料的情況下,買入時富金融股份。
裁判官劉綺雲在裁定梁罪名不成立時,認為證人的證供有矛盾,以及無法在沒有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梁知道有關資料屬內幕消息。證監會現正檢視有關裁定。
2021年4月9日 香港財經
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執業律師梁柏強在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間,就時富金融(00510)股份進行內幕交易的五項罪名不成立。
證監會指出,梁柏強在關鍵時間是一項就時富金融股份提出收購的行動的法律顧問,並曾經在掌握關乎時富金融的非公開且價格敏感資料的情況下,買入時富金融股份。
裁判官劉綺雲在裁定梁罪名不成立時,認為證人的證供有矛盾,以及無法在沒有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梁知道有關資料屬內幕消息。證監會現正檢視有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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