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溢利證券並處以500萬元罰款,原因是該公司在處理第三者資金轉賬時,沒有遵守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溢利於2016年2月至10月期間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設有合適的保障以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儘管有預警跡象顯示兩名客戶賬戶內於2016年2月至5月期間的部分第三者資金轉賬異常或可疑,但溢利仍在沒有進行適當查詢及在足夠審查的情況下處理並批准了該等轉賬。
證監會認為,溢利的行為違反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及《操守準則》。而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溢利的缺失持續了至少9個月,以及該公司在處理其客戶帳戶內的大額第三者資金轉賬時持散漫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