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向持牌法團發表通函,通知將延遲1年引入非中央結算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開倉保證金規定,藉以在新冠疫情期間提供營運上的紓緩措施。變動保證金規定仍將於9月1日生效。
在符合指明門檻的情況下,適用於以訂約方身分與某受涵蓋實體進行非中央結算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持牌法團的開倉保證金規定,原定於9月1日起分階段落實。
然而,因應新冠疫情爆發帶來的重大挑戰,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及國際證監會組織於4月3日公布,將適用於非中央結算場外衍生工具的開倉保證金的最後落實階段的完成期限押後1年。證監會在顧及巴塞爾委員會與國際證監會組織的公布後,將開倉保證金的分階段落實時間表押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