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及聯交所就於去年12月底止財政年度年結的上市發行人,有關其刊發初步業績及年度報告發出進一步指引。
繼聯交所在常問問題第3條所提供的指引,為使發行人的證券得以繼續交易,發行人應刊發重要財務資料,其中包括關鍵財務數據,例如資產、負債、收入和支出及股東權益變動;及對年度財務狀況和表現進行敍述性討論,包括已發生的任何重大事項和重大交易的影響,以補充其提供的財務數據。在所有情況下,該公告亦應說明旅遊和其他限制怎樣及為何影響了其按時滙報的能力。
若發行人已於本月31日或之前刊發其符合《主板規則》或《GEM規則》與其核數師議定的初步業績;其根據聯合聲明未與其核數師議定的初步業績;其管理賬目;或重要財務資料,發行人可延遲刊發其年度報告,初次延期最多為該聲明刊發日起計的60日。
若發行人如上文所述延遲刊發其年度報告,其必須公布其預計可刊發年度報告的估計日期,並解釋得出該估計時所考慮的因素;以及致力使市場知悉其年度報告的預計刊發日期以及其他適當的更新。
發行人應注意,其須要個別遵守其註冊成立所在轄區的法律法規,及其公司章程中所適用的任何其他要求,特別是有關於舉行股東周年大會方面。聯交所授予的延期將不會更改,豁免或延緩發行人註冊成立所在轄區的法律法規及其公司章程中所適用的任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