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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0日 香港財經

證監建議修改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

證監會就優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展開諮詢,公眾在2020年2月20日或之前提交意見。

按照建議修改,獲發牌或註冊的證券經紀行將可擔任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而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投資範圍將擴大至涵蓋貸款及香港私人公司的股份和債權證。

證監會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蔡鳳儀表示,建議優化措施旨在鼓勵更多私人基金在香港成立,繼而協助推進證監會將香港發展成為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及基金首選註冊地的策略。

證監會亦建議就海外公司型基金將註冊地轉移至香港引入法定機制,並要求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須備存實益股東登記冊,以優化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

建議的優化措施將涉及修改《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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