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內地多有聲音批評香港充斥「老千股」,證監會主席雷添良於北京出席全國人大代表會議期間,與中證監主席易會滿曾見面。他指中證監未有針對「老千股」提出關注,但雙方均希望市場公平、公開、有序運作,亦關注具內地背景或業務的上市公司及金融機構在香港所佔比重,令跨境監管成為重點。
雷添良指出,現時已有跨境監管合作備忘錄,雙方有機制合作調查和交換情報。至於《逃犯條例》會否令跨境監管合作更有效?雷添良表示,證監會的調查工作是前期,而《逃犯條例》是後期的執法工作;對於商界對《逃犯條例》存疑慮,雷添良認為若該行為在兩地均屬犯法,機制上已有保障,要待法院准許才可有跟進行動。故他認為條例要看整體社會看法,但在證券方面,若有足夠證據可作檢控、起訴,在現時的建議中已可處理。
《逃犯條例》附表1提及的46種可移交罪犯的罪行中,有包括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破產法所訂罪行、包括由公司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以及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