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在憲報刊登《2018年〈銀行業(修訂)條例〉(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銀行業(風險承擔限度)規則》、《2018年銀行業(資本)(修訂)規則》及《2018年銀行業(披露)(修訂)(第2號)規則》,以期在本港落實最新的國際銀行業監管標準。
三項銀行業規則旨在落實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頒布的相關銀行業國際監管標準,包括(一)2014年經修訂證券化框架的「內部評估計算法」(2016年再度修訂);(二)為2016年《總吸收虧損能力持有標準》;(三)2014年《計量及管控大額風險承擔的監管框架》標準及官方實體集中風險相關的本地資本及披露要求。
政府發言人表示,持續落實《巴塞爾協定三》的規定,將有助確保銀行體系抵禦金融震盪的能力,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金管局發言人稱,在擬備規則時已仔細考慮了銀行業界的意見,以確保有關規則能在符合本地實際情況下加強對認可機構的監管制度。
四項附屬法例將於本月21日提交立法會省覽,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上述項目(一)、(二)、(三)將分別於明年1月11日、4月1日及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