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不少互聯網公司如新浪網及搜狐,均以VIE(可變利益實體)業務模式在境外上市,即是由註冊所有人擁有及由上市申請人透過「合約安排」控制的公司(OPCO)。聯交所今日刊發文件確定,合約安排不會導致VIE公司不適宜上市。
文件指出,即使上市申請人可透過直接持有OPCO公司的股權而控制該公司,該公司其餘不能由上市申請人直接持有的股權,仍可通過合約安排持有。另外,上市申請人須在呈交上市申請前先行尋求並取得直接持有OPCO公司的最大權益所需的監管批准。
若負責審批的監管機關並無提供明確程序或指引,而上市申請人能令聯交所信納其已按其法律顧問的意見於呈交上市申請前,合理評估所有適用規則的規定、調撥財務及其他資源並實行法律顧問的所有建議,則上市申請人可直接持有少於OPCO公司的最大許可權益。若並無外資擁有權的限制,上市申請人不得採用合約安排方式經營業務。
由於外國投資法終稿的實施及措辭尚未確定,在中國有VIE業務的上市申請人應徵詢中國法律意見,再決定採取何等措施減低任何潛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