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再次提醒投資者,當與加密貨幣交易所進行交易及對首次代幣發行(簡稱ICO)作出投資時,應防範當中的潛在風險。
證監會去年9月發出有關ICO的聲明後,針對多家加密貨幣交易所及一些ICO發行人採取監管行動,先後致函7家位於香港或與香港有連繫的加密貨幣交易所,警告它們不應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買賣屬於「證券」的加密貨幣。
該等加密貨幣交易所大部分已確認,並無就有關加密貨幣提供交易服務,或已即時採取糾正措施,包括從交易平台將有關加密貨幣下架。證監會在適當的情況下,尤其對漠視《證券及期貨條例》相關條文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和重犯者,可能會採取進一步行動。
證監會亦先後致函7個ICO發行人,它們大多已確認有遵從監管制度,或已即時停止向香港投資者發售代幣。證監會將會繼續密切監察ICO活動,不會姑息任何違反香港證券法例的行為。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Ashley Alder)表示,證監會繼續監察市場,並在必要時採取執法行動。同時亦促請市場專業人士妥善執行把關工作,以防止欺詐或可疑集資活動。
證監會亦促請投資者,在投資加密貨幣及ICO和使用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服務時,應注意有關價格大幅波動、遭黑客入侵及欺詐的風險正日漸增加。由於上述活動是在網上發生,受害人可能難以向加密貨幣交易所或騙徒採取追討任何損失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