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法庭應證監會的申請,在其對群星紙業、其前主席朱玉國及前副主席朱墨群,以及其附屬公司慧富集團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命令,飭令他們向在2007年至2011年期間於IPO中認購群星股份,或於二手市場買入群星股份的投資者作出賠償。
法庭亦命令被告向在2011年1月認購2.07億份群星非上市認股權證的Victory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支付款項。
法庭裁定,被告在群星2007年的首次公開招股章程及截至2007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多個財政年度的業績公告內,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原因是其嚴重地誇大群星的營業額及嚴重少報該公司的銀行借款。
證監會於2013年底展開法律程序。案件於2017年5月至8月期間進行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