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糧集團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周政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對周政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4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70萬元。對周政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周政利用擔任杭州中糧美特容器有限公司總經理,中糧包裝有限公司總經理,中糧置地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大悅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糧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承攬、人員錄用、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605萬餘元。
2003年至2021年,周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報住房獎勵、虛列開支、虛增獎金等方式騙取公款,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241萬餘元。2013年至2014年,周政濫用職權,違反規定推動相關項目,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共計1.01億餘元。
法院認為,周政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巨大,身為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和部分貪污犯罪事實,受賄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所造成的損失已挽回,對其所犯受賄罪可減輕處罰,所犯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