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印刷公司前業務經理,藉安排母親在公司任職臨時職員,虛報工作時數達一年半,詐騙工資逾42萬元。該前經理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39歲的房龍為富士膠片前業務經理,今日承認18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其67歲的母親張麗蓮同被控的上述18項罪名則獲控方撤銷控罪。署理總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房龍的背景報告,並頒令他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房龍於2021年8月安排其母親張麗蓮以時薪75元受聘於上述人力資源公司,出任富士膠片臨時職員。該人力資源公司會按張麗蓮的工作時數,向富士膠片收取職員工資等費用。
廉署調查後發現房龍於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間,在每月向該人力資源公司提交張麗蓮的工作紀錄時,連續18個月均虛報張麗蓮的工作時數;而當人力資源公司每月發出相關工時紀錄表及發票要求富士膠片支付費用時,房龍亦持續17次確認內容準確。
廉署調查顯示,房龍在案發的18個月內,虛報張麗蓮在富士膠片工作共5700小時,從而詐騙該兩間公司向張麗蓮發放工資共逾42萬元,惟張麗蓮於案發期間從未在富士膠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