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物業買家向銀行隱瞞物業出租予他人,令銀行不向她追討須符合自住規定而獲批的八成按揭貸款800萬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今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欺詐罪候判。
49歲黃顯寧為保險代理,承認兩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同案另一被告,其24歲兒子劉匡哲,早前被控一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暫委法官鍾偉強將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保釋,以待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0年2月底,為身處海外的兒子劉匡哲以998萬元購入何文田一個私人住宅物業。數日後,她按上述計劃向信銀國際申請八成按揭貸款,並申報該物業由她及兒子自住。被告在按揭貸款申請表上簽署聲明,如該物業日後不再由她或兒子自住,她有責任即時通知信銀國際。該銀行於2020年6月底批准被告的申請,批出八成按揭貸款逾800萬元。
調查發現,被告於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間,先後以月租1.9萬元及2.05萬元將該物業分別租予兩名租戶,但從沒有通知信銀國際該物業已改變用途。信銀國際於2021年12月亦曾致函要求被告及其兒子確認物業是否繼續由他們自住,二人當時回覆確認為自住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