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的《立場新聞》註冊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和前署理總編輯林紹桐,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罪成,區域法院今日下午判刑,其中鍾沛權被判監21個月,而林紹桐則刑滿獲即時釋放。《立場新聞》母公司則被罰款5000元。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法庭早前已裁定,案中兩名被定罪的鍾沛權和林紹桐在擔任《立場新聞》總編輯期間,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提供《立場新聞》作發布平台,意圖煽動憎恨中央或特區政府及憎恨司法。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法庭早前頒布的裁決理由清楚指出《立場新聞》的主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相關法律及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換言之涉案文章絕非以事實為基礎的新聞報道。將煽動仇恨的言行歪曲成「新聞工作」,是絕對的顛倒是非。
律政司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3,向法庭提出沒收令申請,以沒收相關犯罪得益。律政司會繼續依法處理後續程序。
法庭於頒布判刑理由時指出,在案發期間,3名被告不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從《立場》的社論和《立誌》可見,他們站在抗爭者的一邊與政府抗衡。3名被告干犯的罪行相當嚴重。判刑理由亦指出,基於《立場》有着約160萬名的跟隨者,涉案的煽動文章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及其居民造成的傷害必然是相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
發言人表示,判刑理由亦指出,基於罪行的嚴重性,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就着刑期的定量,最高的刑罰是監禁兩年。這個最高刑罰與罪行的嚴重性完全不相稱。根據現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煽動罪的最高刑罰可以高達監禁7年。基於第二被告鍾沛權的罪責,採用監禁2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並判處其監禁21個月。至於第三被告林紹桐,則採用監禁14個月為量刑起點,但因下令其進入監獄對他的生命可能構成危害,因此判處一個可以即時獲得釋放的刑期。
發言人指出,該案自作出判決後,部分人士就香港的新聞及言論自由表達憂慮,亦有外媒或其他別有用心人士及反華組織、反華政客作出不符事實及純為政治目的之言論,惡意抹黑香港特區,政府已多次作出澄清和反駁,以正視聽。從法庭裁決理由可見,《立場新聞》完全罔顧客觀事實,違背國際人權公約所強調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