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局審議一宗有關去年5月11日在電視廣播(無綫)翡翠台播放的「維特健靈五色靈芝」電視廣告的投訴個案。
通訊局認為,《電視廣告守則》中「成藥」一詞屬一般籠統和廣義的用詞,可以理解為所有中西成藥。因此,通訊局有合理理由認為有關註冊中成藥產品應被視之為藥品;由於有關產品/中成藥應該符合《電視廣告守則》中訂明藥品的定義,加上無綫承認該廣告含優惠的事實提述,明顯違反《電視廣告守則》第6章第20段的規定;以及由於該廣告清楚說明服用有關產品的建議份量,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該廣告鼓勵觀眾過量服用藥品。
鑑於上述情況,通訊局認為該藥品廣告提及給予優惠的投訴成立。經考慮個案的具體事實和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因素,通訊局決定向無綫發出勸諭,敦促它嚴格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中的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