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40歲男子,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他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公署調查顯示,事主今年初向一位朋友(該人士)借款,並透過即時通訊軟件發送其職員證照片給該人士,事主稍後清還款項,並於3月中,再次向該人士借款,但二人其後就事主是否已清還第二筆款項而各執一詞。
到4月初有人先後致電及透過即時通訊軟件發送訊息給事主,要求他向該人士還款,否則會在社交媒體平台發布關於事主的訊息。同日晚上,有人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一個公開群組,發布了一條向事主追款及作負面評論的帖文,並附上一張略去部分內容,屬於事主的職員證照片,當中披露了事主的中英文姓名、公司名稱及事主的照片。
被捕人士正被扣查,私隱專員公署繼續調查案件,並提醒市民不要因為金錢糾紛將他人「起底」,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