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孫遠良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孫遠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款200萬元(人民幣.下同),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孫遠良於1997年至2022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徵佔使用土地、獲取銀行貸款、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59億餘元;孫遠良於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在公司經營、民事訴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2816萬餘元。
法院認為,孫遠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均特別巨大,具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索賄等從重處罰情節,應依法懲處。鑑於孫遠良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和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