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屋申請人因虛假陳述,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禁一個月,准緩刑12個月。
案情指出,該名男子於2018年向房署遞交的一份入住公共房屋聲明中,申報婚姻狀況為已婚,並於當日完成入伙手續,經調查被揭發在遞交聲明期間正辦理離婚,刻意隱瞞婚姻狀況,因就申請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被檢控。
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及經閱讀過感化報告後,判被告監禁1個月,准緩刑1年。
房署發言人表示,署方一向致力打擊於公屋申請時作出虛假申報的個案,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因違反《房屋條例》而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