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下星期一起實施「車輛查冊」新安排,新措施指明設立登記冊的3個目的,包括規管車輛使用、供執法機關履行職責,以及因車輛使用而直接影響人士提供有關資料。
新措施下符合查冊條件有3個,包括申請人為登記車主、已聲明取到車主書面同意指明用途,以及聲明申請人的權益直接受影響。
而查冊資料只可用於7種指明用途,包括買賣車輛、保險索償、賠償或申索、糾正車輛出現在不適用地方問題、追討費用或罰款、法律程序,以及安全召回。
署方表示,若涉重大公眾利益可循「例外情況」申請,運輸署署長信納申請人獲得車輛登記細節是合法及正當、披露細節涉及的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權,以及其他人和社會的合法權益、有關資料不會被誤用或濫用,以決定是否批准。。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表示,傳媒採訪報道可透過「例外情況」的途徑提出書面申請,至於重大公眾利益沒有一個適用於所有情況的廣泛定義,須視乎不同個案提交的申請內容決定,如有需要會諮詢其他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