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暴動期間,有12人早前承認或被裁定暴動罪成,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其中11人被判監禁26個月2星期至35個月不等。另一名30歲被告曾以鎚攻擊警長頭部,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判監56個月3星期。
案發時年齡為18至25歲的12名被告,分別為大學生、研究助理、救生員、科技公司操作員、電梯技工、搬運工人、送貨員、健身教練、遊遊戲機中心副經理、翻譯員。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出,理大暴動曠日持久,本案暴動屬其中一部分,情節嚴重,但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具重要角色,各人在場留守壯大聲,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他又指,雖然理大暴動後果嚴重,校園內外均遭受破壞,但沒有證據顯示所有破壞均由本案造成,因此不亂作推測並算在被告頭上,但亦須負上不輕刑責,視本案一眾被告為最低參與者。
在案發時分別16至18歲的另外5名同案被告,早前承認暴動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判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