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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7日 時事脈搏 港聞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精簡地契續期安排條例草案

發展局公布《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透過法例設立恒常機制,由政府定期刊憲,以精簡及有序方式分批為地契續期,省卻所有業權人與政府簽立新地契的繁複手續。《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刊憲,並於本月13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發展局發言人指出,政府一直按照1997年7月公布的土地政策處理地契續期事宜。按照該政策,《條例草案》所涵蓋的一般用途地契(即特殊用途地契以外的住宅、商業、工業地契),一般會獲政府予以續期50年而毋須補繳地價,惟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應課差餉租值3%的地租。

發言人續稱,《條例草案》維持和沿用1997年土地政策,立法只改變了續期方式,即以刊憲取代政府與業權人逐一簽立新地契,確保有效率及有秩序地處理未來陸續到期的大量地契,除了為續期提供確定性,亦有助提升業權人和投資者對續期安排的信心。

《條例草案》訂明,地政總署署長須於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6年,於憲報刊登「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宣告「續期公告」上指明的地契將會獲續期,除非地契被列於「不予續期列表」。地契續期後會保留原地契條款,並按1997年土地政策加入50年期、毋須為續期本身補地價、但須繳納隨應課差餉租值每年調整而計算的地租續期條款,以及有關保障政府執管權的必要條款。原地契下所有權益、產權負擔和權利均以原狀過渡。

此外,按照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的指示,《條例草案》訂明,駐特區領事機構和在特區享有特權及豁免權的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擁有而用作辦公用房、館長寓邸或館員住房的房地產買賣,包括續契等事宜,由於屬外交事權,亦須繼續按公署就相關房地產並自去年6月生效的要求,於地契到期前先取得公署批准,再加上政府的續期批准,地契才可獲續期。

發展局於今年5月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簡介立法建議,其後諮詢了相關專業團體及持份者。發展局欣悉各界均支持這項建議,並因應所接獲的意見調整執行細節,包括把「續期公告」的刊登時間由地契到期前3年,倍增至地契到期前6年,以正面回應持份者希望更早確定地契續期的意見,同時亦平衡了政府須到較接近地契到期時間考慮是否續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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