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的相關規定,於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1.78萬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46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
這些業主因沒有在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而被定罪;其中兩名業主亦因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費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賬目,分別被判處罰款3300元及2300元。
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